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贵州省委、省政府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省已实现“一照一码”相关商事制度改革工作。我局制定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13〕66号)于2017年2月7日废止。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6日
关于《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于2013年8月2日印发的《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同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部分内容与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