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府发〔20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自贡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自贡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
自贡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切实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自贡市委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2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与撤销,预算编制与执行,绩效管理与监督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归口管理、权责匹配、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设立、变更、撤销申请,编制、申报和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突出公共财政导向,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
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执行期限、实施规划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初审、论证,必要时可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公众意见。
第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专项资金,不得新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九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变更专项资金主要指整合、改变专项资金投向等情况。变更专项资金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方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撤销该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一)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的设立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三)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差,绩效管理结果为低效或者无效的;
(四)其他确需撤销的情形。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应按照“额度控制、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结合经济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可能确定。
第十四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以项目库为基础,并细化到具体项目;确实不能明确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到具体类别。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经过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形成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合理的项目预算等;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和实施依据;
(四)需要公开征集项目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在市委、市政府审定的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支出细化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同意后纳入年初预算草案一并编制,报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
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计划时,原则上统一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编制20%的应急储备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预算按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一)超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压减或调整超范围安排的专项资金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在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内,除动用应急储备金外,因客观原因确需在项目之间或类别之间调整的,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应急储备金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用于市委、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动用应急储备金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