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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4〕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余姚市、鄞州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姚江水域供水、行洪、航运等主导功能,保护和合理利用姚江水域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姚江水域渔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的姚江水域是指从余姚蜀山节制闸至姚江大闸之间的水域。

第三条 余姚市、鄞州区、江北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姚江水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姚江水域渔业资源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姚江水域渔业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捕捞限额制度。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核定姚江水域捕捞限额指标。

第六条 在姚江水域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不得跨区(市)水域捕捞(除相邻两区协商约定外)。

捕捞许可证的颁发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原姚江渔民。

第七条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余姚市、鄞州区、江北区海洋与渔业部门实施姚江水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余姚市、鄞州区、江北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