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及运营管理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7〕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河道采砂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河道采砂及运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区县水务部门应将河道采砂与河道疏浚、航道保护相结合,根据河道防洪规划、城市规划、水工程、河势、水文、地质、通航、环境保护等要求,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确保水工程防洪安全和河势稳定。
河道采砂规划应征求同级环保、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牧业、城乡管理执法等部门意见,经有管辖权限的水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审批的前置条件;规划中涉及铁路、公路、航运、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可采区、禁采期、可采期、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控制高程、可采区堆砂场设置等内容。区县水务部门应定期对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进行公告。
区县水务部门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水情、砂石资源情况,及时编制河道采砂年度实施方案,在按河道管理权限报上级水务部门审查备案后进行公告。
堆砂场(含加工场,下同)应当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统筹兼顾、规范管理。河道采砂配套的堆砂场设置应当与开采能力、砂石需求量相匹配,符合采砂规划和采砂年度实施方案要求。
二、依法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区县级以上水务部门进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且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依法取得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有许可权的区县水务部门提出河道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可按相关规定继续申请办理)。已经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需变更开采范围与作业方式的,不论原许可证是否到期,均应重新申请报批。采砂船舶须取得船舶检验、登记证书,采砂船舶的船员应当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或其它适任证件。河道采砂涉及通航水域、通航安全等的,应组织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通航论证报告,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办理水上活动许可证,当采砂许可证需要重新报批时,水上活动许可证应同时重新办理,水上活动许可证有效期与采砂许可证一致。
三、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河道采砂实行区县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区县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加强采砂活动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统筹做好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工作。采砂河道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河道采砂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和涉河堆砂场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涉河土地权属划分确认和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船舶和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从事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采砂作业区设置的临时堆场采取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在通航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