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淮政发〔2001〕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淮安市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政规〔2024〕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市有关直属单位, 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 就业,现将《淮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暂行办法》印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10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 107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含部、省属驻淮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条例》规定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可按本办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即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下同),具体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失业手续时,应将失业人员的名 单、个人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于7日内报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 金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八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按其累计足额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实施失业保险制度后的缴费年限,按单位和个人实际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每满1年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九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继续申领前次 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应享受的失 业保险待遇。
第十条 根据《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