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国税发[2010]22号 2010-03-03
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税收优惠指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管理的企
业所得税、
增值税、
消费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
出口退税事项的审批管理、车辆购置税优惠及其他单位办理的退税返税优惠,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
第四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优惠和备案类优惠。报批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备案类优惠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税收优惠。
第五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两种。国家税务总局未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具体划分时,暂由省局予以明确。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审批,禁止对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审批。
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税收优惠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材料。在办理税收优惠时已经掌握的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八条 国家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后,致使纳税人享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