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11月10日 财建[2003]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我们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附件: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中央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
(二)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三)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主要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矿山因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破坏和影响,需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
(二)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
(三)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第七条 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主要用于对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重要观赏性地貌景观的国家级地质遗迹进行保护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能为一个大区域甚至全球演化过程中,某一重大地质历史事件或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质遗迹;
(二)具有国际或国内大区域地层(构造)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及产地;
(三)具有国际或国内典型地学意义的地质景观或现象。
&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