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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全国工商联办公厅 中国企联办公室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部署要求,着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现就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以下简称一站式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随之增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问题凸显。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抓前端、治未病”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探索构建一站式调解工作新模式。平台经济活跃、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较多地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单位应当加强合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特点优势,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多元联合调解工作模式,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或者根据实际在相关调解组织增加联合调解职能,有条件的可设立一站式调解中心,做好各类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合力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

  三、规范有序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法律政策,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和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因劳动报酬、奖惩、休息、职业伤害等劳动纠纷提出的调解申请,并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争议事实,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注重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重,帮助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四、优化完善一站式调解流程。接到现场调解申请,应当指导申请人写明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并签字确认;接到通过网络等渠道发来的调解申请,应当及时审核申请内容、材料是否清晰完整并告知当事人。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尽快完成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口头或者书面通知申请人。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发生涉及人数较多或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力大的劳动纠纷,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安排骨干调解员迅速介入,积极开展协商调解,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联合约谈、现场处置等工作,推动重大集体劳动纠纷稳妥化解。

  五、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一站式调解中心或者开展联合调解工作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建立调解协议自动履行激励机制,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不能立即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的,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对不属于联合调解受理范围、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能调解成功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要依法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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