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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发改投资〔2015〕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文件延长其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我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以及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2011]5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一)列入省、市、县(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的;

  (二)涉及土地及房屋征收的;

  (三)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

  (四)对社会安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

  转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13]826号)办理。

  第三条 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按照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委办[2011]56号)要求,在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由规划、国土、环保、建设、林业、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相关事项时,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进行审核。

  第四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

  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极端行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和一般群体性事件,或者可能采取过激行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不存在极端或过激行为等隐患,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深入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状况和社会历史背景,充分征询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群众尤其是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诉求,客观预测、综合评判项目建设在政策规划、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生态环境影响等主要风险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措施,以及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第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其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1要求;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很小、社会稳定风险很低的项目,在编写具体分析篇章时可对附件1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简化。

  第七条 市本级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体;县(市、区)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定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主体。

  评估主体应组织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2要求。

  评估主体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单位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但受委托的咨询机构不得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咨询机构为同一机构。

  第八条 评估主体认为项目情况较简单、外部性影响较小、社会稳定风险较低,可对评估程序和内容进行适当简化,通过查找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制定并落实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评估意见表的主要内容和格式参照本办法附件3要求。

  第九条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评估主体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表)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表)。县(市、区)项目,应当附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表)审核意见。

  第十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意见表)提出咨询意见,但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与受委托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或评估的单位为同一机构。

  第十一条 评估主体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意见表)和咨询机构提出的咨询意见,是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评估报告(意见表)或咨询意见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中风险的,市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存在低风险且有可靠防控措施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审批、核准,并应在批复文件中对有关方面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作出批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单位、评估主体、咨询机构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析、评估导致决策失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者重大损失等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五条 自2015年7月1日起,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执行本办法。

  附件1: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内容深度要求

  一、编制依据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

  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三、风险识别

  在风险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利益相关者不理解、不认同、不满意、不支持的方面,或在日后可能引发不稳定事件的情形,查找并分析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

  重点阐述:在政策规划和审批程序、土地房屋(用海)征收方案、技术和经济方案、生态环境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质量安全和社会治安、媒体舆论导向等方面重点分析查找各风险因素。

  四、风险估计

  根据各项风险因素的成因、影响表现、风险分布、影响程度、发生可能性,找出主要风险因素。采用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风险分析方法,估计主要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分析主要因素之间是否相互影响。

  重点阐述:按照风险可能发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