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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3〕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为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职工门诊医疗费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日常医药费负担,根据山东省医保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通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参保职工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层(含一级)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不设起付标准;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定点就医的,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500元、800元。参保职工在不同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年度内予以累加计算,累计不超过800元。

二、提高普通门诊医疗费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参保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予以调整提高。其中,在职职工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提高至6000元,退休人员提高至7000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职职工在基层(含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分别提高至80%、70%、6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医保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对普通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等保障政策进行适时调整。

三、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我市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统一按照鲁医保发〔2023〕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办法。我市退休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月划转。在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及扣缴渠道不变,分别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十八条第一款、《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