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0〕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六条中,“对上述投资方以股权交易、投资、联营等方式作价进行投资 的,投资方没有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被投资企业接受股权交易、投资、联营的土地(房地产) 价值,不准予以扣除。”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项目清算中不同开发品分别计算增值额问题
在清算项目中,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非普通住宅、车库、营业用房)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不同开发品,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增值率,缴纳
土地增值税。否则,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得适用免税规定。
二、关于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要按照
国税函〔2010〕220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对于
房地产开发费用,一是不能重复计算;二是不能加计扣除。
三、关于开发间接费用与其他
房地产开发费用问题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分别核算开发间接费用与其他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得相互混淆和重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清算时,必须从严管理开发间接费用,按照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控制。凡纳税人对开发间接费用与其他
房地产开发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全部作为其他
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四、关于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