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9日
珠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消火栓的规划、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负责建设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小区消火栓)。
(四)城中村及农村范围内公共区域设置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农村社区消火栓)。
第四条 规划、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及供水企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等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负责依法查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消火栓违法行为,并抄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供水企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制止和举报针对消火栓实施违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规划及建设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给水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在开发建设、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市政消火栓,市政消防供水系统应与市政公共供水系统同步建设。
第七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主体应该与市政道路建设主体一致,建设资金应纳入政府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于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制定补建计划。
单位、小区消火栓由单位、小区开发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农村社区消火栓由区政府(管委会)、镇按一定比例筹集资金投资建设。
第八条 消火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火栓宜统一规格型号,选用地上式消火栓,安装位置应明显容易发现,方便出水操作。同一建筑室内消火栓应统一规格型号。
(二)市政消火栓应沿道路铺设,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宜两侧均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间隔不应大于120米,距离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米。
(三)单位、小区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四)农村社区消火栓应根据实际设置,市政消防供水管网已达村口的,必须在村口接驳建设至少1个市政消火栓,村内道路应利用生活供水管网每隔120米至少建设1个室外消火栓或消防鹤管,天然水源充足的区域,可利用天然河流、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