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财规〔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川财法〔2023〕8号)规定,截至2023年9月10日现行有效,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
为提高四川省政府债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服务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9日
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人才的智力支持作用,全面服务全省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根据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发展工作需要组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财政厅提出的专家条件,自愿申请经单位推荐,并通过财政厅遴选,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公开定向征集、单位推荐、公开透明、动态调整、权责对等”原则管理。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入库、管理使用、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财政厅通过公开定向邀请方式征集政府债务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主要来源于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债券发行场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等。
第八条 专家人选按照单位推荐方式向社会公开定向征集。每个单位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推荐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推荐单位对本单位推荐的专家人选资质审查、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单位协助弄虚作假、对本单位推荐专家出现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向财政厅报告的,一经查实,取消单位推荐资格。
第九条 专家人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遵纪守法,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60周岁以下,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
(四)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任职的专家人选,应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验及3年以上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务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经验。其中:省级机关专家人选应任县处级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市县机关专家人选应任乡科级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上职级;各级事业单位专家人选应任管理岗八级及以上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中级及以上;
(五)在金融机构任职的专家人选,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省级分行中层副职或同等职级及以上,熟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融资政策、财务测算、风险管控等业务;
(六)在债券发行场所任职的专家人选,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具备金融市场分析、政府债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强的金融市场分析能力,熟悉政府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流程;
(七)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专家人选,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财政管理、债务管理、政府投融资管理、风险管控等领域有研究成果,或在本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政府债务管理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八)在企业(中介机构)任职的专家人选,应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职务(合伙人)或同等职级,近2年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政府债券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等;
(九)有参与过政府债务领域重大改革政策研究,取得省部级及以上嘉奖或被纳入财政部债务管理人才库的专家人选、特聘为四川省“天府学者”、“天府万人计划”、四川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专家人选可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入库。
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可适当放宽工作经验年限要求。
第十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资格审查与遴选入库工作。资格审查通过的,按照“结构平衡、来源多样、专业互补”原则,根据专家库人员计划数,综合考虑专家职务职称、学位学历、学术水平以及专家库年龄结构、行业领域比例等因素,择优遴选入库。通过遴选的,正式纳入专家库管理。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专家受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受财政厅委托,参与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政策研究、重点课题研究、专项调研、债券市场分析等,为推进四川省政府债务管理改革提供决策咨询和智力服务;
(二)受财政厅委托,参与政府债券项目评估、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受财政厅委托,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形势等业务开展培训;
(四)协助开展其他受托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决定是否接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信息资料;
(三)对四川省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及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中立原则,不得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