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4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后续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4年9月24日
附件:
关于《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税局关于各地税务机关应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规范核定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在《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