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的通知
浙财社〔2023〕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规范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的评定工作,加强资金分配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更好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发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2023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评定细则。
一、申报管理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负责。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每年评定一次,定期发布开展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工作的通知或公告,明确申报要求。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项目评定分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县(市、区)、最佳慈善组织和最佳参与项目三类,由县(市、区)、慈善组织自行申报。
申请参加评定的县(市、区)、慈善组织,按要求提交《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申报表》,以及相关评价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的市级民政部门,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所有材料至省民政厅;省级慈善组织直接提交材料至省民政厅。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不列入当年的评定对象。
二、申报条件
根据《
浙江省慈善事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社〔2022〕94号)规定,申报参加评定的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省和市、县(市)(不含宁波)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2.具有独立健全的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等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