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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44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四川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管理、个体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征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

经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核实确认,属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1.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及时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变更、税种认定等事宜。

2.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于2013年6月15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携带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4.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3年7月31日前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5.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8月1日前新办开业登记的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需要在7月31日前,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2013年8月1日以后,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各自做好税务登记管理。纳税人对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报上一级国税、地税机关共同协商确定。

6.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要求,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试点纳税人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发票使用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须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监制的发票,不实行过渡期管理。2013年7月1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国税监制发票,但只能从2013年8月1日起开具使用。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种类参见国税、地税发票票种衔接对照表(见附件1)。

自2013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对已购未缴销的地税监制发票,需于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等手续。试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业务使用地税监制发票,增值税业务使用国税监制发票。

(二)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我省国税系统管辖的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可通过“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和企业自有开票软件开具。试点纳税人使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具体开具方式,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当地网络发票推行情况和纳税人需求确定。“四川省国税网络发票开票软件”和“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打印软件(1.5版)”可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c-n-tax.gov.cn},在“下载中心/涉税软件”栏目下载。

(五)使用自开票软件且未应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要求及时修改开票软件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六)2013年8月1日起,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代开申请。受主管国税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增值税协议的单位,可以受托代开统一规格(210mm×139.7mm)的普通发票。开具时,委托代征单位须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为代征范围内有需要开具国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依法依规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