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做好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的通知
陕税发〔2023〕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按照《
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划转后,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包括非税收入政策的制定、监督、检查等。
(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植被恢复费业务管理,包括收费项目的前置审批、缴款信息和金额的核定等。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缴纳信息、应征数据等业务信息传递税务部门。
(三)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包括征收、催缴、退付、核对、统计和检查等。
(四)人民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三、业务交接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森林植被恢复费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税发〔2022〕88号)文件要求与同级税务部门建立交接工作台账,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数据传递等工作,确保资料交接全面准确、征收工作有序衔接。
四、征缴管理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级税务部门根据林业主管部门传递的费源信息,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征收工作。其中,2023年1月1日以前已审核(批准)用地申请,并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陕西省非税暨票据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的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将于9月30日停用,停用后不再组织清缴补缴;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进行审核审批,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单,明确应缴费额、分成比例及限缴期限等相关征缴要素,并通过陕西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推送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征缴信息及时足额收缴入国库,征收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