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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无锡市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2013-12-04                  锡规规发〔20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作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兼顾行政效率。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

   (二)政府网站公示;

  (三)新闻媒体公示;

  (四)现场公示;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规划部门根据公示内容和公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确定具体公示方式。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制定、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近期建设规划;

  (六)村庄规划;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草案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

  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修改理由、修改依据、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除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外,还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公示或者新闻媒体公示。其中,制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地段内进行现场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三)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和控制要求的;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但涉及调整选址位置、用地范围、规划控制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标明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的公示图等。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反映设计意图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八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以及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及依据、原规划许可内容、拟变更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