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6〕70号
成文日期:2006-03-20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国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首都机场及免税店、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及免税店,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等免税品经营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办法〉的通知》(财企〔2004〕241号,以下简称
办法)下发后,因缴库规定发生变化等因素,现将征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原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