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甘地税发〔2011〕57号
)规定,第五条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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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和《甘肃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5月26日
甘肃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促进土地合理使用和发挥
土地增值税调控
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的作用,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和转让
房地产项目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暂不能正确核算
房地产项目扣除金额或因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预征相结合的方式。
(一)销售和转让
房地产项目能够一次性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正确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的,可采取据实征收方式。其计税依据为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二)销售和转让
房地产项目暂不能确定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可采取预征方式。按单位
房地产项目“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销售、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各种收入先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计税依据为转让
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
上述所称单位
房地产项目包括单位房产项目和单位地产项目。单位房产项目以每栋建筑物为标准确认,单位地产项目以每一宗土地为标准确认。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等)。
第五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销售和转让普通标准住宅。地级市所辖的区为1.5%;其他各县、市为1%。
(二)销售和转让写字楼、高级公寓、营业用房。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其他各县、市为1.5%。
(三)销售和转让别墅、度假村。地级市所辖的区为2.5%;其他各县、市为2%。
(四)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实行预征,应按
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据实征收。
第六条 税收政策规定的以下减免税项目,可以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一)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建造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
房地产给予纳税人的经济补偿;
(三)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
房地产而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符合免征
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符合减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进行
房地产项目登记或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以不预征
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采取分项目按月征收的方式。预征
土地增值税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预缴税额=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