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2010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19 号)规定, (一)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普通标准住宅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除保障性住房外,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按不低于取得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规定,1.第五条修改为:“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需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2.删去第十条。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