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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医保规〔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比例为参保地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不缴费。参保缴费流程按照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与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参保地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保持一致,由失业人员按规定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本通知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2022年12月4日以来,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补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生育保险待遇以参保人出院或门诊就诊时间计算,按规定予以追溯。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6日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 2023-11-03  

  2023年10月16日,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7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提出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保障其生育权益,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增加第三十六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22年12月4日起实施。

  (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四)《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