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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等规定,为规范、统一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办理流程,提高困难减免办理的确定性,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享受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土地、房产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房产闲置不用的;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其他情形。                                                    

二、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享受困难减免。

三、纳税人因本公告第一条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应纳税额。

第一条第(一)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一条第(二)项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得超过减免年度发生的实际亏损额。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为受到城市建设、环境整治等特殊原因影响,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房产。

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土地、房产,不包括开业后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

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关闭”,不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情形;所称“破产”,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

四、困难减免为核准类减免,纳税人享受困难减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不动产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不动产的相关资料;

(四)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提供的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纳税人可以于每年9月30日前,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一年度困难减免申请。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纳税人仍可对以前年度提出困难减免申请。存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当期困难减免。

六、困难减免申请可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电子税务局办理的,相关附件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七、困难减免核准由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原则上按年审核,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省税务局第三分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分别负责所辖企业的困难减免核准。

八、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九、困难减免核准实行逐户研究,集体审议。对生产经营活动复杂、连续多年享受困难减免、减免税额大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

十、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本公告生效前已办结的困难减免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 09- 30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6年,我省出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情形予以明确。为提升房产税困难减免的办理质效,2019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发布《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明确房产税困难性减免由市、县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实施。同年,省税务局发文明确各市、县(市)税务局分别办理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以下简称“困难减免”)审批,各市税务局也进一步明确市本级企业的困难减免在市辖各区税务局办理。

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实体经济减负增效,服务美好安徽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

二、关于困难减免情形

(一)《公告》明确的申请困难减免情形,相比之前的规定有何变化?

答:一是修改了“严重自然灾害”的表述,明确为“自然灾害”。二是将“承担政府任务”明确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三是修改“政府建设规划”表述为更准确的“城市建设”。四是明确全面停产、停业时间为连续半年以上。五是新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