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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实现到年底前基本消除城镇现有“零就业家庭”,确保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以上实现就业、稳定就业,并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 “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现就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零就业家庭”是指本市城镇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下岗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二、建立调查登记认定制度

(一)调查登记。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本社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入户调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登记认定,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凭家庭户口簿、下岗或失业的家庭成员《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认定。

(二)审查认定。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进行上门核实,并在社区信息公告栏公示3天。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定是否符合零就业家庭条件。

(三)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是零就业家庭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的依据,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社区、街道(乡镇)审查意见予以核发并负责在每年12月份开展年检。《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不经过年检的,自动失效。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的退出制度。“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 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由所属的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收回《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证》并上缴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注销。

1、家庭中有1人(含1人)以上稳定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三、实施积极就业援助政策

1、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用足用活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可帮助其申请办理一次性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开业后的一系列跟踪服务,鼓励和促进其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零就业家庭”中的“3545”下岗失业人员(即女35周岁以上、男45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参照“4050”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应向社会公布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负责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优先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