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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津财采〔201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扶持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相关要求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对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稳定监狱企业生产,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二、以服装采购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狱企业生产成本低廉和劳动力稳定的客观优势,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统筹工作,预留本部门服装类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实施采购。司法行政系统各类工作人员制服、囚犯被服、戒毒人员服装,应当从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中采购。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相关要求。其他非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监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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