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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3〕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城镇建筑物(群)名称管理,推进地名标准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有关建筑物(群)名称管理和标准的规定,依据我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建筑物(群)名称管理范围

  住宅区、商住大楼及综合性办公大楼、桥梁、广场等具有明显指位功能和鲜明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均属管理范围。

  二、建筑物(群)名称命名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及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三)符合《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地名命名、更名的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群)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

  三、建筑物(群)名称专名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商标、商号名称。

(二)含义健康,用字规范,避免不科学、名不符实的名称出现。

  (三)禁止以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

  (四)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超越省级行政区划的词语命名。

(五)以城镇、街巷、居民区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的,应在该地名所指的地域范围内。

四、建筑物(群)名称通名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规定和标准

  (一)通名使用的规定:

  1.与建筑物(群)的性质、功能、规模等实际相符。

  2.词语的含义要明确。

  (二)通名使用的标准:

  1.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大型楼宇。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中心区,下同)其高度一般应在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县(市)、区其高度一般在10层或总建筑面积在8千平方米以上。

  未达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使用大楼、商厦作为通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中心城区一般应在6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市)、县一般在3万平方米以上。

  未达上述量化指标的住宅区或在较大的小区内还要分块命名的可选用“园”、“院”、“里”、“苑”、“坊”、“庄”、“村”等作为较小区块的通名,其定性定量指标可根据实际界定。

  3.公寓:公共设施齐全、服务较好的高层住宅楼或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

  4.别墅: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其花圃、绿化面积一般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5.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低层高级住宅区。不是依山而建的,一般不能称山庄。

  6.桥梁:指立交桥、高架桥、跨江(河)桥、人行过街天桥等,要求其名称必须与所在地的地理位置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