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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价成〔2011〕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2613号),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并确定福州、厦门两市作为试点城市。其他各设区市调整供水价格也要按本办法执行。现将《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乡(镇)供水企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定价成本信息。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供水企业成本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公开的城市供水成本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

  第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应当通知供水企业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

  第七条供水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公众信件必须署名真实身份及其联系方式,以方便企业回复)。

  第八条  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或者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

  第九条供水企业要按照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和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附表二)的要求,将本企业财务情况、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量、产销差率、管网漏损率、人员构成及职工薪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期间费用、单位供水成本等群众关心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

  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投诉。

  第十二条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

  第三章  定价成本监审公开

  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