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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的通知

徐财规〔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

按照中央开展厉行节约的要求和资产配置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参照省级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原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进行了部分更新和调整,现将新修订《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10月19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和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是指普遍适用于市级各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空调、设备,不含专业类家具、空调、设备。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项目内的其他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市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项目、价格上限、实物量标准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内容。

资产项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实物量标准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