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4〕353号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
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基层税务所、征收分局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原全省统一的《陕西省XX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同时废止。
二、《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暂分为手工票和电脑票两种,各地可结合实际,选择使用,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取消手工票。手工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管理(发票式样见《陕西省地方税务系统普通发票样本》)。
三、个人提供劳务金额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申请代开发票时,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劳务服务项目、单位、金额书面证明,不需要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四、《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自行印制(式样附后)。
五、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的式样制作。
六、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同时,开票与征税环节应分岗作业,形成制约,相互监督。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10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规定,全文废止。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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