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3〕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公平、合法、有效的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就规范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一、采购文件不得将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保证金等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前提,以免增加供应商负担。

  二、采购文件一般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项目确需有本地化的售后服务机构作为履约保障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公示后若干个工作日内在本地设立售后服务机构,否则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由排名次之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替补,以此类推”。

  三、采购文件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或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确需设定因项目履约所必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经营状况等作为特定资格条件的,应当与该采购项目的规模、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对供应商技术能力、从业经验要求较高的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或咨询服务等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与项目需求相当的专业资质、项目管理能力、业绩经验或成功案例等作为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定于特定的行政区域。

  四、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任何供应商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限制经营或需前置性经营许可的行业除外。

  六、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七、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须提供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明确规定。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