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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7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现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管理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免征消费税资格备案管理
(一)利用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纳税人,可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备案的同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备案表》(见附件1);
2.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工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以及相关生产设备情况;
3.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物料平衡图,标注每套生产装置的投入产出比例及年处理能力;
4.原料储罐、产成品储罐和产成品仓库的分布、用途及储存容量的相关资料;
5.利用废弃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的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等;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废止】7.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如在办理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备案时已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了上述资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二)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后,确认纳税人免征消费税资格。未经资格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免征消费税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备案资料后的一个月内,应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
(三)纳税人已备案的单位名称、产品类型、原材料类型、生产装置以及资质证件等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于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资格备案信息(包括已备案、变更和注销)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每年的6月、12月底前汇总上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废弃动植物油原料的核算管理
纳税人购买废弃动植物油必须取得销售方开具或国税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核算凭证,填开的发票项目必须齐全、内容真实。纳税人对其使用的废弃动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废弃动植物油以及其他原料明细账。分别建立废弃动植物油购进、库存和使用台账,其主要内容包括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纳税人应按月填制《废弃动植物油及其它原材料耗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作为消费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一并报送。
三、对纯生物柴油产品质量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