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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字〔2008〕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了继续推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预算将加大力度,进一步支持各地“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将制定的《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我省“菜篮子”工程建设,不断满足城乡副食品供应,确保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浙江省副食品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副食品风险基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着力确保城乡副食品供应。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

1.满足城乡居民副食品供应的“菜篮子”基地建设的补助;

2.直接面向城乡居民的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及食品安全监管所需的计量、检测设备购置的补助;

3.畜禽定点屠宰设备及废弃物处理设施改造的补助;

4.与副食品基地建设、供应和安全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申请程序

1.市、县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经市、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

2.省级有关单位符合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于每年6月底前正式行文并经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3.各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两个,县(市)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一个,逾期或多报的项目均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