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4〕39号
)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按20%上浮,即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二、对财税〔201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