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府规〔20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各县(市、区)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上报省政府备案的现行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按《
扬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扬府规〔2022〕5号)执行。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同时废止。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依据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全省片区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区片综合地价的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省政府于2020年5月19日出台了《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标准,市政府于2020年11月16日出台了《
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
),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执行实施已期满三年,需要进行调整或重新公布。省政府于2023年9月28日出台了《
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