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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闽价商〔2007〕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为发挥价格杠杆引导水电投资的作用,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的建设,优化水力资源的配置,简化电价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机制。

  (一)本通知所称新建小水电上网电价,是指2007年6月1日起获得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KW以下(不含5万KW)及库容调节系数在20%以下(不含20%)的各类型新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

  (二)上网电价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合理利润,依法计税”和“同网同质同价” 及“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并采取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办法,以引导合理投资。

  (三)上网电价在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水电站调节能力等指标确定。

  同类型水电站的建设和运行社会平均成本由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制定。

  装机容量按同一级电站实际装机容量确定。

  水电站的调节能力根据库容调节系数确定。库容调节系数(β)等于本级电站调节库容除以本级水库多年平均年径流量;调节库容应是正常蓄水位至死水位之间的水库容积;库容调节系数应是本级水库电站的实际库容调节系数,不含上游电站对本级电站的调节能力(本级电站有向上游新建调节电站或新建水库缴纳水费、返还电量或分摊投资成本的除外)。库容调节系数在首次审核电价时,根据发电企业报送的有权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认定。电站运行五年后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网企业提供的五年内实际发电情况重新确认库容调节系数并对上网电价作相应调整。发电企业向有权部门申报核准库容调节系数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价格主管部门将予以及时纠正,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依据《价格法》予以查处。

  (四)上省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按附表价格(详见附表)执行。上县级电网各类型新建水力发电机组含税上网电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本通知附表价格的原则制定本辖区内统一的上网电价或以县为单位的统一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

  (五)同一级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库容调节系数20%及以上电站上网电价另行核定。

  二、同一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的所有电站,原则上按整条流域核定综合上网电价;不同业主开发同一流域电站的,分别核定各级电站上网电价。

  三、严格控制老电厂因改制和向境内外企业出售产权而提高电价。对技改或利用已经建设的水电站资源进行扩建的电站,调节性能不变的原则上原上网电量保持原价,新增的上网电量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核定上网电价,并按照上网电量加权核定电站的综合上网电价,但其综合上网电价不得高于本通知相关规定的新建同类型电站上网电价水平。利用报废老电站资源在原地重建或另择新址重建水电站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新建同类型电站的上网电价水平另行核定。

  四、上网电价管辖权限和核定程序。

  发电企业向厂址所在地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按下述管辖权限上报核定:发电企业电量上本辖区地方电网的水电站上网电价,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抄送省物价局;发电企业电量上省级电网的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省物价局核定;发电企业电量跨设区市上地方电网的上网电价由电站所在地和电量接入地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物价局核定。

  五、申请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的批复文件,并附上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同意书、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有权部门批准其所发电量并入电网运行的批复文件。

  (三)经发电企业和联网电网企业盖章,能说明送出工程投资主体、投资总额和并网方式的相关材料。

  (四)发电企业与电网经营企业或其授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购电合同。

  (五)有关成本、价格审核资料。

  (六)对技改、扩建或重建电站,需提供有权部门同意的批复文件。同时提供经发电企业和原联网电网企业盖章,有权部门确认,技改、扩建、重建电站原机组历年发电量、上网电量记录情况。

  六、实行上网电价定期审查制度。

  各趸售县电网企业应于每年2月28日、8月31日之前将与网内所有电站、倒送省网的上一年度、本年度上半年结算电量、电价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并汇总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电网公司也应于每年2月28日、8月31日之前将与网内所有电站、趸售电量、趸售县电力公司倒送省网的上一年度、本年度上半年结算电量、电价清单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各发电企业及电网企业应将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成本费用表及说明报送县及核定电价的价格主管部门。

  七、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事宜由福建省物价局负责解释。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报告。

  附表:上省级电网新建各类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表:

上省级电网新建各类型发电机组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总装机容量

库容调节系

数(β)%

含6%增值

税上网电价

含17%增值

税上网电价

小于0.1万千瓦

不分调节系数

0.270

0.301

0.1-5万千瓦以下

8≤β<20

0.310

0.345

3≤β<8

0.290

0.323

β<3

0.270

0.301

  说明:

  1、申报核价材料未能提供有权部门认定的调节库容系数的,一律按调节库容小于3%核价。

  2、本表上网电价含水资源费。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