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9〕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完善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机制,提升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8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以《广东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商品和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替代商品和服务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相关价格。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定价机制是指与定价项目价格水平确定直接相关的定价办法、公式等。
第二章 制定价格的程序
第七条 定价机关可以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结合深化价格改革部署,在定价权限范围内制订制定价格的规划或者年度计划。
第八条 定价机关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社会各方面的反映以及价格执行期限等,适时制定价格。
第九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已按规定制定定价机制的,定价机关应当按照定价机制确定具体价格水平。
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第十一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以及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十二条 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逐步建立成本信息公开制度。
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制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未经听证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五条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开展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等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定价机关履行本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后,应当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方案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三)制定价格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四)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
(五)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经过听证的,附听证报告;
(七)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八)经过风险评估的,附风险评估意见;
(九)价格的执行时间、期限和范围。
第十七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实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
第十八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的方式、机构和工作规则,由定价机关规定。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制定价格事项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
(二)制定价格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定价机关应当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审议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和办公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
一般性的价格政策由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价格政策经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办公会议审议。办公会议审议具体按定价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审议过程中对制定价格的方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议。
第二十条价格审议委员会成员由定价机关主要负责人、制定价格的业务承办部门和法规、成本、价格监测等有关部门构成,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价格审议委员会开展价格审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定价机关是政府其他部门的,作出制定价格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相关程序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
(二)制定价格的依据;
(三)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
(四)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制定价格的决定原则上应当由定价机关制发。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发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价格的卷宗并存档。
卷宗应当实行“一价一卷宗”,内容包括:制定价格的方案、制定价格的决定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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