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规土〔2015〕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拟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年12月2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关于促进安居型商品房用地供应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促进我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统筹全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安排,在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优先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明确空间布局和具体地块,确保安居型商品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
第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企业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且尚未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原自用住宅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征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决定是否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计划。
此类用地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先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调整方案,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研究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决定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规划调整。
上述情形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协议出让且尚未开发建设的居住用地、商住混合用地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的,可以申请增加居住建筑面积用于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具体程序参照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上述情形涉及闲置土地处置的,应按相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五条 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用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建设安居型商品房:
(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提出申请,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60%纳入市国土基金,40%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