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10〕1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第五条中,“第三十五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合议”具体是指区县局审理委员会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程序和核查结果进行审定的行为。未经区县局审理委员会审定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行为,应视为无效。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以下简称《
清算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体的确认问题
根据《
清算规程》第四条的规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主体应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各单位应强化纳税人的申报责任,明确要求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以及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如实填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要以核实不同类型
房地产开发产品单位计税成本为核心,以财务会计核算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纳税调整为重点,辅导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