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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7日。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产管理机构,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房地产估价机构服务活动的动态监管,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潍坊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潍坊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法》(主席令第46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均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由房地产估价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反映和评价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经营业绩、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相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查、上报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内容及采集认定方式

第五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和估价行业执业人员信用档案,主要从基本信息、业绩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四个方面进行评定。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通过房地产估价机构自行提报、业务主管部门日常采集和社会公众提供等多种途径获取。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实行加减分。具体评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价及发布程序:

(一)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立信用评价小组,向各估价机构下达信用评价通知。

(二)各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原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诚信评价意见。 

(四)信用评价小组按照评价标准对各估价机构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签字。  

(五)将各机构信用评价结果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估价机构或有关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复查,对存在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的重新进行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第九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年对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上年度信用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和评定,所得信用分数不作为次年信用评价的起始分。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主要包括: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部门下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通报;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其他文书;

(五)群众举报并经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查证属实的材料,国家、省、市级媒体、刊物及网上报道或刊登并查证属实的信息以及其他经业务主管部门及协会认定属实的,违反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材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评价得分为0分,且在本评价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一)拒绝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五)提供虚假报告和业绩台账;  

(六)由于估价机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七)机构在评价期内无估价业绩;  

(八)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

(九)被业务主管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时整改到位;一年内下发2次以上(含2次)限期整改通知书;

(十)受到业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当年信用评价为0分,且之后两个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为A级;

(十一)年度评价中随机抽取的估价报告经评审不足60分;

(十二)所出具的估价报告经评审确认为异常报告,鉴定结果与估价结果相差20%以上;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本评价年度信用记分排名在前5名(含第5名),无第十一条所列违规情形;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A级;

(二)AA级信用企业。本评价年度的信用评价等级达不到AAA标准、信用记分排名在前15名(含第15名),无第十一条所列违规情形;上一评价年度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三)A级信用企业。信用计分排名在15名之后,无第十一条所列违规情形;

(四)B级信用企业。凡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一律定为B级信用标准。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评价得分不再保留,须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信用评定结果与征收、交易、金融、司法等部门单位实行信息共享,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信用评价情况,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

(一)AAA级信用企业:列入重点培育对象,扶持其做大做强;向政府机关、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重点推荐,列入重点支持对象;企业负责人优先入选估价行业管理专家库;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二)AA级信用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三)A级信用企业:对估价经营行为进行正常管理。

(四)B级信用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监督检查,作为黑名单全市范围通报,同时抄送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法院等部门,并视情况不授予该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关荣誉或者称号。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档案作为主动公开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平台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7日。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

2、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人员信用评分细则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评分细则



一、基本信息

1.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信息(2寸免冠照片、姓名、执业注册证号)、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物价、住建部门投诉监督电话等应当公示的事项;【每缺少一项或该项信息不全的,扣2分】

2.专职注册估价师劳动合同、劳动保险、人事代理各项证明齐全;【每缺少一项扣3分】

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具有土地估价师、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每人次加0.5分,每机构最多加3分】

4.符合《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要求》,每超出1名专职注册估价师;【增加1分】

5.估价机构拥有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测绘等行业资质证书;【每项加2分】

二、业绩信息

评价期内估价项目面积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每增加50%加2分,最多不超过6分;年度业绩达不到资质等级要求,扣3分】

三、良好信用信息

1.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获得国家、省、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获得行业协会表彰;【加2分】

2.参加政府或协会举办的行业竞赛或活动,获得名次;【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3.为政府、协会、大中专院校提供培训师资;【加2分】

4.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获得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十佳”“百优”等建设执业师荣誉称号;【加4分】

5.经业务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视具体情况加分。【加1-5分】

四、不良信用信息

1.扣押房地产估价人员的资格证、注册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扣2分】

2.无正当理由缺席主管部门或协会召开的会议;【扣3分】

3.经营服务场所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扣2分】

4.不按时报送估价业绩台账、年检资料;【扣3分】

5.转入或解聘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备案信息;【扣2分】

6.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专职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每有一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估价师扣3分】

7.在评价期内被要求限期整改;【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