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行〔200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有效、废止、修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厦财规〔2022〕1号
)规定,待修订,
各有关单位, 各区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和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城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指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规划编制的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分级、分部门负担的办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经费的预(决)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经费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核并批复专项经费预算及组织预算实施;
(三)审批从专项经费开支的规划编制项目的政府采购方式;
(四)审核办理专项经费拨付,并对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五)审核批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
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具体规划编制项目立项、审查、报批、审批、成果验收;
(二)编报专项经费预算及组织预算执行;
(三)汇总编制专项经费支出用款计划,办理资金支付;
(四)汇总编报专项经费财务决算;
(五)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局每年下半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研究提出下一年度需编制的规划项目及经费预算,列入市规划局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规划项目:
(一)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点地区法定图则、城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二)涉及全市性的公共利益需求、涉及城市空间布局的专项规划,含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历史风貌片区保护规划、园林绿地专项规划、市政专项规划和交通专项规划;
(三)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涉及全市性城市规划编制项目。
第八条 以下规划项目编制经费按下列支出渠道明确:
(一)涉及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经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
(二)由业主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市政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编制经费从项目的投资成本或前期开发经费中支出。
涉及区的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其编制经费由各区承担。
无法确定经费渠道的规划项目,其经费承担主体或开支渠道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研究、设计与咨询费用;
(二)规划编制组织招投标、专家评审论证、成果公示、报批等费用;
(三)规划方案征集费或方案补偿费;
(四)其他经市财政部门同意支出的项目。
第十条 专项经费支出标准:
(一)设计费:按照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有关标准执行;
(二)专家论证、咨询费: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课题经费开支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案征集费或方案补偿费标准:由市规划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确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应严格执行预算,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在预算批复的经费规模内组织规划项目编制,不得超预算组织采购或签订合同。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增加规划编制项目的,由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