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 (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7〕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等。
第四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一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担任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学术、专业)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六)中央“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七)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原则上具有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称号;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审)工作;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在本地、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并组织上届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推荐下届委员建议人选。入选者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综合评议、公示,报省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的评议(审)工作;
(二)承担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金的评议(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