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科规〔2023〕3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现将《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闽政〔2022〕10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资金补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创新药物研发奖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药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科技经费中设立用于支持福建省(不含厦门市)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研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研发的专项奖励补助资金。
第三条 创新药物研发奖补资金支持对象为:
1.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
2.在省内转化,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改良型新药;
3.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对省科技厅已立项支持过的一致性评价品种不再重复补助。
第四条 创新药奖补资金补助标准为:
1.对在省内转化的创新药(1类生物制品、化学药和中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创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30%,最高分别为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奖励;对在省内转化的改良型新药完成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的,经评审给予改良型新药不同临床试验阶段实际投入研发费用20%,最高分别为300万元、800万元、1500万元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创新药、改良型新药有多个适应症、多个规格的,研发投入合并计算。
2.对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属国内首家通过、前三个通过和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分别按不超过其研发评价成本的40%、30%和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含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如有多种规格,评价成本合并计算。
第五条 申请创新药奖补资金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应是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的企业。
2.事业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