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贵州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市(州)两级国税机关公布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由省、市(州)国税机关公布;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税机关公布;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机关公布。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