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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5〕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威海市行政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履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约谈,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谈方)对违法或不当履行职责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或有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谈方),进行告诫谈话,指出存在问题,分析产生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的一种内部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决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严重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执法行为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因违法执法被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挂牌督办,超过时限未能摘牌的;

(五)行政执法行为多次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且败诉率较高的;

(六)经审计发现,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且比较突出的;

(七)对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决定拒不执行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八)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对全局性工作产生较大影响的;

(九)因未履行监管职责或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致使本辖区或所监管领域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事故、事件的;

(十)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一)本辖区或所监管领域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应对,社会反映强烈的;

(十二)需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约谈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市长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副市长约谈;根据需要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

(二)副市长就分管领域事项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分管负责人。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区市政府(管委)对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属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委托本部门分管负责人约谈。

第五条 约谈依照下列规定启动:

(一)市长约谈的,由市长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由市长约谈的,按程序报市长同意后启动。

(二)副市长约谈的,由副市长决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由副市长约谈的,按程序报副市长同意后启动。

(三)市政府有关部门约谈的,由该部门决定。

其中,市长或副市长约谈的,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约谈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