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保基金资金存放管理,现废止《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深财规〔2020〕5号),自2025年4月30日起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财规〔20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深财规〔2024〕5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存放规则,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我们修订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的选择和管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收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我市设置分行级以上经营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在存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存放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牵头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存放银行;
(三)牵头制定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方案,组织社保基金资金分存工作;
(四)牵头对存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其他存放银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在存放银行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制定存放银行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二)配合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确定存放银行;
(三)配合完成社保基金定期存款资金分存工作;
(四)根据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及有关政策要求,提出社保基金定期存款存期意见;
(五)配合对存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存放银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存放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社保基金存放安全、完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服务协议有关约定;
(四)配合完成社保基金资金分存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商业银行存放资格确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存放银行。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根据社保基金的资金规模和有关监管要求确定存放银行数量,制定存放银行招标方案。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参与投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存放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达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要求;
(三)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誉良好。
第八条 市财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医保局组建评选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存放银行。
选择存放银行时,应当综合评估银行的经营状况、服务能力、服务质量、质押保全措施和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等方面因素,并结合银行业监管标准设定相关评估指标,其中经营状况指标权重不低于40%。银行经营状况主要包括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对深圳地区经济发展贡献主要包括银行在深纳税贡献、总部是否在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