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规划〔2018〕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福州市、漳州市、泉州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人民政府,永泰县、华安县、永春县、泰宁县、武夷山市、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屏南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第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产业准入负面(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全省生态安全保障水平,对于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政府是制定和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负面清单》提出的管控要求,完善与《负面清单》实施相适应的审批清单、监管机制和激励惩戒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做好相关企业的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