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业规定【2023年修订版】
(2020年9月29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横琴新区执业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和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港澳旅游从业人员,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门有效导游工作证的澳门居民。
第三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合作区范围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以及相关旅游服务。
第四条 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在合作区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香港居民持有有效香港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证或领队证;澳门居民持有有效澳门居民身份证以及导游工作证。
(二)持有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三)未患有传染性疾病。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可以向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培训、认证后,领取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
第六条 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有效期内,持有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的港澳旅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在香港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在澳门的导游证被暂停或者吊销的,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自动暂停或者失效。
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员可以申请续期。续期条件与首次备案条件一致。
第七条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执业,应当接受合作区旅行社的委派。
第八条 持证人员在合作区开展执业活动,应当佩戴合作区旅游从业人员专用证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广东省旅游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等内地
旅游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
第九条 合作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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