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侨务局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府办〔200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侨务局《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侨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省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侨办关于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涉及华侨祖坟和保护重点侨务对象祖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坟的范围和限期按照"服从我市经济建设需要和新旧坟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在1997年7月21日国家《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坟墓视为旧坟,之后的视为新坟。旧坟的清理重点是"三道两区"(铁路、国道、省道公路两侧及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内有碍观瞻和基本建设、工业、教育、科技经济开发区、交通、水利建设等需要征用土地的坟墓。清理的方法为∶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一律予以清理。
(二)在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的四类地区(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内现有的旧坟,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其他的坟墓一律限期迁移或平坟深埋绿化,不留坟头,墓碑应小型平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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