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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
川建行规〔202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3―2022年)的通告》 ( 川建通告〔2023〕68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体系,推动全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利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行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推动产业拓展、升级的内生动力。

源头减量,分类处置。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规范工程建设、拆除行为,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实施分类收集处置。

资源利用,循环发展。科学选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模式,因地制宜布局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备和工厂式建筑垃圾处置厂。完善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拓宽应用领域,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排放付费,处置受益。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收缴处置费用,促进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到2022年,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基本建成,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45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50吨,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5年,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全面建成,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管理能力大幅提高,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各县级城市(含县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基本建成,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工作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置工作规划,明确本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项目建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应用、信息化管理等各项工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

(二)推动源头减量。树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理念,加强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规划阶段,根据城市长远发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规划建设时序,科学制定建筑发展指引。立项阶段,将建筑垃圾减排、利用与无害处置工作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投资预算。设计阶段,优化建筑设计,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优先选用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加强对设计文件相关内容的审查,鼓励采用标准化设计,推广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施工阶段,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含建筑垃圾减排、利用与无害处置措施;提升施工组织和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工艺,优化施工流程,提高专业化程度,减少材料损耗和返工;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设施应采用重复使用的材料,不宜使用砌筑式用房和临时设施。拆除阶段,选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合理设计拆除程序,按照直接利用和资源化要求分类堆放建筑垃圾;鼓励通过使用移动式资源化利用设备进行就地资源化利用;研究制定大型拆除重建项目现场实施资源化利用的管理要求。

(三)引导产业发展。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和监管制度,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企业必须满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相关要求,鼓励按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提升装备技术水平,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的方式,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利用等处置工作。鼓励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延伸产业链,取得相应资质后,全过程参与建设工程拆除、建筑垃圾收集与资源化利用各环节,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模化、高效化、一体化发展。

(四)建设处置项目。根据本地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和分布,合理安排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统筹考虑建设计划。精简项目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鼓励采用PPP或BOT模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尽早形成与当地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置能力。

(五)实施分类收集。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对产生建筑垃圾的主体收缴处置费用,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再利用和无害处置等相关规定,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现场应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堆放管理制度,按照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轻物质料、混凝土、砌块砖瓦等分类收集和堆放,鼓励以末端处置为导向对建筑垃圾进行细化分类,不得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或未经核准的企业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业主做好房屋装修垃圾的分类和堆放,不得随意倾倒或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六)推广再生产品应用。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推广机制,加快研究制订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工程应用技术标准,建立再生产品清单,不断丰富再生产品种类,提升再生产品质量,拓展应用范围。在满足设计要求前提下,鼓励政府投资项目的指定工程部位设置再生产品使用最低比例,鼓励社会投资工程优先使用再生产品。各级工程造价部门应将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目录,加强本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场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市场依据。

(七)提升监管能力。依托数字城管系统和智慧城市建设,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公布建筑垃圾产生位置、种类、数量、运输、处置等信息,按就近原则调度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与处置的平衡,提高监管效率。逐步建立健全动态、闭合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进行全链条闭合式监管,通过报警通知、手机APP等执法工具,实现多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乱倒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