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11〕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结合《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榕政综〔2009〕64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一)根据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将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中的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老年养老补助两种保障形式合并调整为一种形式,即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按原标准计发老年养老保障金。
(二)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以不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外,还可按